评论:郭美美或未涉扰乱公共秩序

□叶竹盛  近日,在网络上大肆炫富的郭美美,因为顶着一个“红十字商会总经理”的称号,将中国红十字总会卷入了一起言论漩涡之中。公众和媒体顺藤摸瓜,挖出了郭美美与中国红十字总会及其相关人员之间真假难辨的诸多“内幕”。尽管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其他涉及的个人和组织纷纷发布了各种声明,试图澄清事实真相,撇清与郭美美的关系,但是面对强烈质疑,这些声明能起到的作用十分微弱。  中国红十字总会想从“郭美美事件”中恢复过来,重建社会公信力,恐怕还需要采取更多的措施。日前,总会已决定诉诸法律,以郭美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获立案。那么郭美美的行为是否已经侵犯了红十字总会的权利,甚至是否可能构成犯罪呢?根据目前媒体已披露的情况和各方的公开声明来看,总会似乎更应该向法院提出民事侵权,而不是向警方报案。  既然总会已经决定向警方报案,就说明总会认为郭美美的行为可能违反刑法或者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其报案的出发点是郭美美虚构事实,这里所说的虚构事实应当是指郭美美在新浪微博实名认证为“红十字商会总经理”的行为。  但是,如果细究刑法的有关规定,就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郭美美的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首先,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而第一款规定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此可见,刑法上认为红十字会并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就不适用于郭美美的行为。  再来看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其中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中国红十字总会可以算是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话,那么假如郭美美在向新浪申请实名认证的时候,伪造了中国红十字总会的印章,那么就有可能触犯该条。但问题是,现在还不足以认定郭美美获得实名认证是使用了伪造印章的结果。更何况,郭美美所假称的“红十字商会”与“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更为接近,而后者并非总会本身,甚至到目前为止,还不能算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即便郭美美使用了“红十字商会”的印章,也很难说,她伪造的就是以上两个机构的印章。  那么郭美美是否触犯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呢?最相关的是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及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内容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内容相似,也适用上述分析。重点需要注意的是第五十一条。就目前披露的信息和郭美美本人的声明来看,似可确认她的身份是虚假的。但治安处罚法同时还规定,身份造假的目的是招摇撞骗。仅仅虚构身份,而未利用该身份行骗的,未必构成此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  这么看来,郭美美最终未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其实,中国红十字总会如果通过民事诉讼追究郭美美的民事责任,可能更有胜算。总会拥有红十字会的名称权,不论郭美美虚构了怎样的名称,只要含有“红十字会”,就属于冒用名称。她还使用该名称行各种不当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红十字会名称权的损害。如果确认郭美美的名称权侵权行为成立,总会可以要求她公开赔礼道歉,甚至经济赔偿。但是,中国红十字总会即便在法律上维权成功,也未必能够挽回声誉,因为此次漩涡并非完全因郭美美而起,还与总会运作中的诸多问题有关。  (作者为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博士候选人)

时间: 2024-09-20 10: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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