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微软因涉嫌垄断遭到中国官方的调查,这已经不是微软第一次面临反垄断调查了。1990年至今,30多年时间内,微软在美国、欧洲等地都曾因涉嫌垄断被调查乃至起诉。与政府相对的是,经济学家普遍对微软报以同情,现行的反垄断法,充满漏洞和不合经济规律之处。
微软因为垄断被调查最早可以追溯到19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微软的软件授权行为开启调查,不过在1992年放弃了调查。但是克林顿行政分支的司法部接过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班,经过两年的研究,司法部得出结论,微软的“per processor”授权费系统阻止了PC制造商安装竞争者的软件,微软的两年租期也阻碍了对手的市场竞争。1994年,微软为了避免长期诉讼,与司法部调停,同意中止其per processor授权,将两年的租期缩短至一年。但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史丹利·斯波金拒绝批准该协议,因为没有提供有效的反垄断补救措施,也不符合公共利益。但巡回法庭驳回了判决,批准了协议。微软与司法部的仲裁于1995年正式生效。
微软在美国,从1990年开始,就一直涉嫌垄断无法脱身,甚至差点被勒令拆分。
但微软的垄断嫌疑并没有烟消云散。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和20名州首席检察官起诉微软为了维持和扩张其在软件行业的垄断,非法阻碍竞争。这场反垄断案件,与微软的IE浏览器有关。
90年代,正是dotcom潮流兴起的年代,互联网入口是兵家必争之地。彼时的微软已经是PC界的龙头老大,但在互联网的入口——浏览器领域,微软被网景浏览器死死压制。网景1994年诞生,发布四个月内,就占了四分之三的浏览器市场份额。1995年中旬,微软发布了IE1.0,三个月后发布2.0,不像网景,IE供所有用户免费下载。除了免费外,微软还有一个大招,在其占市场垄断地位的操作系统中,预装IE浏览器。借此,微软击败了网景,在”第一次浏览器大战“中大获全胜。
但这种做法招致不满,司法部称微软在操作系统中绑定浏览器的做法违反了1995年的仲裁,微软据理力争,认为仲裁允许将浏览器和其他程序纳入操作系统之中。1998年5月,上诉法庭站在微软一边,判决1995年的仲裁不适用于Windows 98系统,允许微软在操作系统中绑定任何软件,只要符合消费者利益。5月18日,司法部和19个州及华盛顿特区首席检察官向微软发起了反垄断诉讼。
1998年10月19日,案件开庭审理。他们称,微软在PC操作系统领域存在垄断,并非法地利用其垄断力打压其他产品或服务,与PC制造商、网络服务供应商签署限制性协议。
1999年11月5日,主审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发布了事实认定,称微软的PC操作系统构成了垄断,并利用垄断打压苹果、Java、网景、Linux等对手公司。2000年6月,他做出判决,微软进行了垄断,并试图垄断,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案》第一条第二条,将微软一分为二。微软立即上诉。
原告想节省时间,直接让此案由最高法院审理,但最高法院拒绝受理此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杰克逊法官的判决,驳回了杰克逊法官拆分微软的判决,但并没有推翻事实认定。2001年,美国司法部称,不再寻求拆分微软,转而与其达成和解,要求微软分享其API接口给第三方公司,并指定一个三人小组,可以完全接触微软的系统、记录、源代码。司法部没有要求微软修改任何代码,也没有阻止微软在Windows系统中搭载其他软件。2002年,巡回法庭作出判决,接受司法部的大部分提议。但仍然有九个州和华盛顿特区不同意和解。最终,2004年6月30日,巡回法庭一致通过司法部的提议。
微软在欧盟也吃尽苦头,多次被罚款数亿欧元,被迫发行特殊版本的系统。此外在中国、韩国、日本也遭遇不同程度的反垄断调查。
在大西洋彼岸的欧洲,微软的日子也不好过。1993年Novell公司投诉了微软的许可行为。1998年,太阳微系统公司向欧洲委员会投诉微软拒绝提供足够的技术资料,导致其与Windows的“互操作性”受到严重影响。
但微软真正的麻烦是,欧盟反垄断机构介入调查其Windows系统绑定的媒体播放器。2001年8月,欧洲委员会称,微软在Windows系统中捆绑了媒体播放器,对其他公司不公平。2003年,欧盟得出初步调查结果,要求微软提供不带Windows内置播放器的操作系统版本,并提供必要信息,让竞争者的网络软件完全兼容Windows的电脑和服务器。
2004年,欧盟对微软开出4.97亿美元的罚单。对此微软颇为不满。2005年6月,微软开始在欧洲提供不带内置播放器的操作系统,但销售惨淡。2008年,欧盟委员会又发起两项新的反垄断调查,一项是微软在office软件的互操作性上涉嫌垄断,另一项是微软将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涉嫌垄断。2008年2月27日,因微软未履行之前的反垄断判决,又被欧盟罚款8.99亿欧元。
微软不仅在美国和欧洲遭遇重创,在中国、韩国、日本等国家也因反垄断被调查。2014年7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突然调查微软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的办公室。原因是有人向工商总局投诉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随后中国政府发布声明,证实了官员曾突访微软的各地办公室,就微软违反《反垄断法》展开调查。工商总局表示,调查是因为有企业抱怨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的搭售形式违反了反垄断法。
2016年初,工商总局再次披露,对微软公司和大中华区相关负责人就反垄断问题询问调查,有求微软解释调查数据中的有关问题,并及时提交完整说明材料。其后,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有多位专家呼吁,“微软在操作系统中捆绑销售可信计算架构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Win 10操作系统应该剥离可信计算。”
韩国也曾因反垄断调查过微软。2004年,Real Networks职责微软在韩国的Windows系统中捆绑MSN即时通讯软件,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2005年,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判处微软3500多万美元罚款,取消对MSN的捆绑。此前韩国的Daum公司也曾提出类似诉讼,最终与微软达成和解,微软赔付Daum1000万美元。微软在日本也有类似遭遇。
与政府对微软的反垄断围剿不同,多数经济学家对反垄断法颇有微词,很多反垄断措施已经在经济学上被证明是错的。
尽管微软都遭到了反垄断机构的阻击,但这远不是板上钉钉的公案。反垄断法的起源,也备受争议。1890年7月2日,美国国会以压倒多数通过《谢尔曼法案》,目的是限制19世纪末美国猖獗的托拉斯现象。《谢尔曼发案》第一条是,“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或共谋,若以限制州际或国际贸易或商业为目的,就是非法的。”第二条,“任何人进行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或国际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
但研究发现,《谢尔曼发案》所针对的托拉斯的生产增长速度要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托拉斯的价格也比全行业降得快。也就是说,所谓垄断组织必须攫取垄断暴利是完全错误的。垄断对消费者来说,并不见得是坏事。
从1970年代中期开始,反垄断法在经济学家中的支持率越来越低。所谓市场集中、准入壁垒、掠夺定价可以维持垄断或错配资源的观点渐渐失去人心。而经验证据也表明,垄断企业限制贸易或提价是不存在的,相反,诸多分析发现多数垄断企业都扩大了生产、加速了创新、降低了价格。就连一向反垄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乔治·斯蒂格勒也说,”经济学家有其荣耀,但我认为反垄断法不是其中之一。”
欧盟的反垄断官员Neelie Kroes曾称,95%的市场份额显然是垄断,而且是不可接受的。“没有竞争者愿意进入这样的市场。我要微软的市场份额减少到远远低于95%。我不能说非得是刚好50%或别的数值,但一定要大大低于95%。”这位反垄断官员的说法显然是可笑的。市场占有率不能说明问题。微软的市场统治地位是通过技术革新、商业运作合法取得,这个市场上还有很多玩家,如太阳微系统公司、网景、苹果、IBM等。
而欧盟和美国司法部秉持的,为了公共利益而反垄断也经不起推敲。而政府针对的垄断企业,其所谓的反垄断行为也不大可能。对政府主导的并购案和反垄断补救措施的研究发现,政府想要达到的反垄断目的与消费者的福祉往往是相悖的。多数垄断企业都扩大了生产、加速创新、降低价格,换句话说,对消费者来说,是有利的,反垄断等于反了消费者的利益。
有很多反垄断的对象都被证实不仅无害,反而有益。比如,捆绑可以延伸垄断权力被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家戴维德证伪,经济学家阿尔钦和克莱恩驳斥了“纵向合并是为了垄断”的观点。横向和纵向协议实际上好处多多,极大降低交易费用,在美国却被反垄断法结结实实地禁了几十年。
反垄断案件经常是以反垄断之名,行苟且之事,反垄断案件的原告起大多数是私企,他们醉翁之意不在家。前反垄断官员Steven Salop和纽约大学的经济学家Lawrence J. White称,大多数反垄断案都是由纵向协议的一方提起,他们不大可能受到垄断威胁。这类案件的实质都是合同纠纷而已。
现今各国通行的反垄断法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也遭到了很多反对。但囿于政治势力和利益集团的干扰,始终无法改善。对于反垄断法的荒谬,诺贝尔奖获得者科斯颇有感触,他说自己被反垄断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法官就说是垄断定价;价格跌了,就说是掠夺定价;价格不变,就说是勾结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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