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花妹(化名)是江西南昌市南昌县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村妇女,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得知了一赚钱的方法:帮人转账。后经人引荐和指导,她在老家注册了10家空壳公司,在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一年的时间里,刘花妹接受深圳近600家公司资金,再通过纷乱的转账手法,帮人非法转账计89.7亿余元。 因涉案金额巨大,甚至惊动国务院,有关领导要求严查此事。案发后,刘花妹被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1万元。但由于其“幕后黑手”手段高明,截至本案宣判之时,侦查机关仍无法查实其深圳“上线”的真实身份及此案的幕后推手。 一口气注册10家公司帮人转账 在餐厅端过菜、在街头擦过皮鞋,38岁的刘花妹是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村妇女。2006年底,刘花妹在深圳打工,偶然一次机会,听到老乡说深圳有大量的“转钱”业务,即国家规定对公账户一般不能大额取现,而从个人账户取现则无此限制,如果帮人把资金从对公账户转到个人账户,可以从中赚取
手续费。 “帮人转一下账就可以拿报酬,还有这么轻松的赚钱路子?”刘花妹动心了,她马上鼓起勇气,接过话茬儿:“我也想做,介绍我去吧。” 也许是被刘花妹对脱贫致富的那股热切劲儿给“打动”了,也许是刘花妹并不引人注目的身份和行为记录正符合他们的选人要求,几天后,刘花妹经人引荐,被带到一位“上线”(此后再未露面)面前。此人耐心地将开公司、设立现金账户、网上转账等细节,一五一十地传授给了刘花妹,并交给她若干个身份证,以便开展“工作”时使用。刘花妹庆幸自己终于可以摆脱风吹日晒的辛苦生活,从此走上一条轻松赚钱的康庄大道。 2007年3月,刘花妹回到南昌,向亲戚、朋友、同学借来身份证,在南昌和九江两地的工商部门,用自己的积蓄注册成立了百货经营部、文体用品销售部、童装店等10家各类小型公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南昌的租住房里开通了网络。 由于网上转账的活儿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刘花妹特地请来了熟悉电脑操作技术的小帅、小万和小朱,并对他们进行了简单的分工。首先,三个年轻人以刘花妹事先注册的10家单位的名义,在银行分别开设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公账户),并申请开通了
网上银行业务。同时,给10家单位中的南昌市西湖区某电子产品批发部和九江市某贸易公司申请开设了贵宾室业务,以便享受更为快捷的资金划转服务。其次,刘花妹用她本人或借来的身份证,开设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账户),也申请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 刘花妹牢牢控制着这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切都准备就绪,就等着“上线”的指示。 全套转账活动令人眼花缭乱 “滴滴滴”,从2007年5月起,刘花妹的手机开始频繁地接到深圳发来的短信—— 有深圳“客户”需要转账提现时,深圳的“上线”就会给刘花妹发来指示。 为了掩人耳目,全套转账活动可谓程序繁杂,令人眼花缭乱。 第一步,汇钱。深圳“上线”用短信将需要转账提现的深圳“客户”账号发给刘花妹,刘花妹同时将她控制的南昌单位账号告诉“上线”。“上线”将钱汇入刘花妹提供的南昌单位账号后,会提醒她查询钱是否到账,同时将深圳“客户”提供的个人账号发给刘花妹。 第二步,转账。记者了解到,深圳“上线”将钱汇入刘花妹提供的南昌甲单位账户后,基本不作停留,小帅等人会通过网上银行将钱再转入南昌乙单位账户中,有时一笔钱会连续转账好几次。这就是刘花妹等人采用的“障眼法”,即通过频繁转账,达到掩人耳目的目的。 第三步,打包。由于掌握着所有南昌开户单位的账号,刘花妹会紧密关注每个账户上的资金流转情况,当达到一定数额后,她就将分散在多家南昌单位账户中的钱“整体打包”,转入南昌市西湖区某电子产品批发部和九江市某贸易公司开设的贵宾账户中。 第四步,转账。把钱转进贵宾账户后,刘花妹安排小帅等人通过网上银行将钱转入她事先注册好的若干个南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 第五步,回款。刘花妹用短信将深圳“客户”提供的若干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账号发给小帅等人,由他们将钱从南昌个人账户转入其中。 就这样,深圳单位账户——南昌单位普通账户——南昌单位贵宾账户——南昌个人账户——深圳个人账户,通过这一系列“乾坤大挪移”的倒腾手法,大笔资金由深圳转到南昌,再由南昌转回深圳,从严格限制的对公账户转入了自由度高的个人账户,让深圳“客户”得以顺利提取现金。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间,刘花妹接受来自深圳某文化传播公司、深圳某家政服务公司等近600家公司资金,再通过纷乱的转账手法最终从个人账户转出资金,总额共计89.7亿余元。为了列明这些委托转账的深圳公司,一审判决书用了长达11页纸的篇幅,其中刘花妹的单笔转账数额动辄以数十万计,最大的一次单笔转账数额达到464万余元。 涉案金额巨大惊动国务院 2007年7月10日,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洗钱处移送的一条线索称,南昌市青山湖区某百货经营部、青山湖区某文体用品销售部、西湖区某童装店三家小个体工商户自2007年3月在某银行南昌市中山路支行、阳明路支行开设账户后,资金交易异常频繁,涉及金额高达27亿元,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明显不相符,存在“洗钱”的重大嫌疑。 经过深挖细查,公安机关发现上述单位都属于虚构经营地址、无合法经营行为、无从业人员和纳税记录的空壳单位。因案情重大,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立即成立了由12人组成的专案组,对这起代号为“7·10”专案的涉案人员、单位、银行账户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刘花妹也开始进入侦查人员的视野。她希望通过帮人转账来脱贫致富的美梦再也做不下去了。 据公安部门在案件侦结后披露的材料显示,因“7·10”专案涉案金额高达89亿余元,惊动了国务院,有关领导要求严查此事。而狡猾的“幕后推手”为刘花妹提供的深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及个人账户,大多数也是用虚假的、低价买来的或者捡来的身份证注册的,这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设置了极大的障碍。 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在追查一个接受刘花妹转账的深圳个人账户时,发现该账户存款金额有数百万元,而这位“百万富翁”其实家中四代都在河南务农,他的身份证已遗失多年,至于被谁捡去、如何使用,不得而知。而刘花妹和深圳方面的频繁网上银行转账,也使得南昌某银行的网银交易量,在2008年突然上升为全国第3名,远远超过了浙江、上海、北京等发达省市。 2008年5月21日,刘花妹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27日被逮捕。“我做过什么,就说什么。是别人叫我做的,说这样可以赚钱,我不知道这是犯罪。我每转账100万元,可以获得100元至500元不等的提成,一年下来,我赚了十几万元钱,但还有六七万元报酬,深圳‘上线’没有兑现。”被羁押于江西省看守所的刘花妹,对前来提审的南昌县检察院检察官坦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从事非法转账行当的始末。 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成为争议焦点 今年1月24日,江西省南昌县检察院以刘花妹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法院延长了审查期限。该案开庭审理时,刘花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其实施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行为,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成为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南昌县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姚玉良告诉记者,刘花妹的辩护人认为,刘花妹实施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法定表现形式,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公诉人指出,刘花妹的行为虽然不符合传统的非法经营行为模式,如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等情形,但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活动,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故应认定刘花妹构成非法经营罪。 6月4日,南昌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花妹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花妹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1万元。宣判后,刘花妹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刘花妹背后的深圳“上线”具有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隐蔽性强、跨地区、高智商等特点。由于注册身份均为虚假身份,注册单位也是空壳单位,且资金转账活动极其频繁,因此,截至本案宣判之时,侦查机关仍无法查实其深圳“上线”的真实身份及此案的幕后推手。而刘花妹转账的资金性质,是否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违法活动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也难以判断,并且刘花妹对资金来源性质在主观上也欠缺明确认知,因此她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洗钱罪。 检察官告诉记者,像刘花妹这样文化水平低、缺乏法律常识的人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让部分不法资金经过多种流转程序后得以“漂白”。有关部门应对这种新型作案手法予以高度警惕,加强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对中小型个体单位注册及运营情况的监管、对银行开户行为的监督,及时捕捉可疑资金交易账户的异动情况,让“幕后推手”们的如意算盘无法打响。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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