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担保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企业进行担保贷款融资,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
意见 》(京政发[2005]22号)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76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瞪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以及依据本办法确认的其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担保贷款扶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的贷款担保服务业务,应当由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担保机构实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的“瞪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会员;  (三)企业的技工贸总收入规模在1000万元至5亿元之间。其中,总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总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总收入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四)申请的担保贷款期限为三年以内。  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创办时间在五年以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  (三)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其中现金部分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  (四)使用中关村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五)申请担保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单笔申请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年期。  第七条 成功发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的企业,以及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已加入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可申请得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措施的支持。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实行快捷担保
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执行1%的担保费率,其他企业执行1.5%的担保费率和0.3%评审费率。  第九条 协作银行实施快捷贷款审批程序,执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获得担保贷款的“瞪羚”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根据其信用状况,将“瞪羚”企业分为五个星级,具体依据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瞪羚计划”企业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评定。  一星级至五星级“瞪羚”企业,可获得的贷款贴息率分别为20%、25%、30%、35%和40%.  第十一条 技工贸总收入规模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和1亿元至5亿元的“瞪羚”企业,享受上述贷款利率和补贴支持的最高担保贷款额分别为1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于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内的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一年期内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补贴利息,按1%的担保费率给予企业补贴担保费。  第十三条 发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的企业,可获得社会筹资利息、信托或债券管理费和担保费的20%的费息补贴。  第十四条 企业的同一笔贷款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贴息和贴保费支持。  第四章 企业申请和受理  第十五条 “瞪羚”企业名单由中关村管委会根据企业上报统计数据和“瞪羚”企业条件,于每年5月份统一确认一次,并由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向社会公开发布。在当年的新名单未出前按上年度“瞪羚计划”企业名单执行。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由中关村管委会确认,并出具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资格证明。软件外包企业以在北京市商务局进行合同登记的软件外包企业名单为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北京市半导体行业协会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为准,每年公布和更新一次。  第十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合作的担保机构,集中受理企业的贴息和贴保费申请。  第十七条 企业通过合作的担保机构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贴息和贴保费支持时,应向合作的担保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 有关资格确认文件;  (二)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一式二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企业担保贷款利息单和担保费单据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财务章)。  第十八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和贴保费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提供的《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一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企业担保贷款利息单和担保费单据复印件各一份(加盖财务章);  (二)合作担保机构填写的《企业贴息和贴保费审批表》、《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贴保费明细表》和《担保机构代企业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各一份。  有关申请表应注明“瞪羚计划”、“软件外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信托计划或企业债券等类别。  第十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利息和保费补贴款拨付给合作的担保机构,由合作的担保机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逐一向申请企业进行拨付。  第五章 担保机构补贴标准及程序  第二十条 为鼓励合作的担保机构为园区“瞪羚”企业和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其提供贷款担保的规模,按超额累进担保费补贴机制,每年给予其一定的担保补贴。  第二十一条 一年内,合作的担保机构为“瞪羚”企业和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规模在0-6亿元之间的额度,担保费补贴0.3%;担保规模在6-8亿元之间的额度,担保费补贴0.6%;担保规模在8-10亿元之间的额度,担保费补贴0.9%;担保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额度,担保费补贴1.2%.  担保期限少于8个月的担保额,减半计入当年应补贴担保总额。  第二十二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提供的担保,其担保金额计入当年补贴担保总额中。  第二十三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按季度,就实际担保贷款累计金额,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担保补贴支持资金申请报告》及《企业担保贷款明细表》(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担保补贴申请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担保补贴资金拨付给合作的担保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应按月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担保贷款项目情况月报表》。  第二十六条 企业若发生与“瞪羚计划”相关的违约行为,在担保公司和银行对其追偿的基础上,予以降低“星级”.  第二十七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在申请担保补贴及代企业申请贴息贴保费时,故意虚假申报的,负责退回相应补贴款,中关村管委会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合作的担保机构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中关村科技园区“瞪羚计划”贴息和担保补贴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金发[2004]5号)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结算办法》(中科园财发[20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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