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通报会,对该院近三年受理的五起包括“QQ诉360”案在内的具有典型意义和重大影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以及该类型案件的审理工作进行通报,并对互联网企业进行提示。

  典型案件的背后,暴露出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立法缺失。

  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网民对“3Q”大战至今印象深刻,因为战斗到最激烈的时刻,网民被迫只能做出二选一的选择,而这两个选项却是在市场上占有率极高的360安全卫士与QQ即时通讯工具。

  2011年,QQ软件的权利人和运营商腾讯公司起诉360安全卫士软件和360安全中心网的权利人和经营者奇虎360公司。此案一审,奇虎360公司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40万元经济损失。360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审理认为,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在包括网络用户市场和网络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所以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2012年5月7日,北京二中院民五庭庭长张晓津告诉本报记者,对于网络服务公司之间的竞争界限、网络服务公司之间竞争关系的判断标准、言论自由与竞争者的言论限制的关系等相关法律领域的新问题,法庭依照法律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做出了判断。

  北京二中院创新“三人技术组、五人合议庭”审判模式,探索“五梯次”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模式,准确适用法律、积极化解矛盾,审结了一大批疑难复杂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并调解了微软公司诉京东商城、欧米茄诉淘宝网等一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社会指引作用的知识产权案件。

  该院审理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包括:涉及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类、涉及软件冲突类、涉及网络域名、网站名称类、虚假宣传类、商业诋毁类等六种类型。

  “此类案件的绝对数量虽然不多,但是案件总体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与网络经济的发展速度相适应,案件数量还可能进一步增加。”出席通报会的北京二中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董建中说。

  记者了解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并未具体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董建中提到,在该院判决的相关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该法具体规定的案件不到50%,其他案件则适用了该法第二条关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性规定。

  “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以及案件社会影响的重大性,此类案件往往难以调解,大多数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他说。

  网络服务经营不规范

  谈到网络不正当竞争案的特点,董建中介绍,首先是案件社会影响重大。他解释,北京二中院审理的腾讯诉奇虎360“3Q”大战、真假开心网、搜狗诉腾讯拼音输入法软件冲突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所涉及的腾讯、奇虎、搜狗、百度等互联网企业均为在互联网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占有较高比例市场份额的企业,所涉互联网用户数以亿计,受到互联网行业、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其次,案件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比较新。网络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和网络服务的发展速度。如,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案,百度公司诉奇虎360公司案,双方当事人的互联网服务范围均不同,给认定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带来了新的法律课题。

  从案件结果分析,该负责人表示,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居多。他解释说,以通报的五起案件为例,有四件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一件一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以调解结案。

  有的企业在不同的案件中分别作为原告和被告,有的案件的原被告在不同法院互相诉讼,并均获胜诉。“这反映出当前网络服务经营不规范的情形比较普遍,通过司法和行政等途径对网络服务行业经营秩序进行规制势在必行。”这位负责人说。

  网络立法有待提速

  对于发案原因,董建中认为,是由于网络经济高速发展与网络行业规范欠缺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规定相对滞后与服务模式更新迅速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

  董建中分析称,互联网企业在高速、互通的网络环境下拓展市场、争夺用户,形成竞争激烈的行业环境。与此同时,作为快速新兴的互联网行业,尚未形成严格的行业自律规范和完善的市场制约机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互联网行业利益冲突,甚至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而且,网络企业生存和竞争的优势,来源于其是否能够不断创新。此类服务模式决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样态不断翻新,这与相对滞后的立法之间也存在着矛盾。

  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唯有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专门性法律予以约束,并且此法仅有十一个条款对具体的不正当行为进行规制,其中可以适用到网络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屈指可数,特别是并未具体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实践中,适用该法具体规定的案件并不多,许多案件则只是适用了该法第二条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性规定。

  著名知识产权保护律师斯伟江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表示,网络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和网络服务的发展速度。

  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北京薄荷时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裁赵承在接受采访时坦言,作为快速新兴的互联网行业,尚未形成严格的行业自律规范和完善的市场制约机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互联网行业利益冲突甚至不正当竞争的情形。这些情形亟须规范,否则会制约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时间: 2024-10-31 0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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