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出售“临界食品”未向消费者提示,造成消费者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结果超市以所售食品10倍的价格赔偿消费者。 10月24日夜,家住温州苍南县钱库镇的朱女士在当地某超市花19.6元,购买了1.5千克装的“光明”牌酸牛奶一瓶。回家后她将牛奶放入冰箱。第二天她让儿子饮用此牛奶,并连续饮用2天。随即,朱女士的儿子出现腹泻症状。第三天,她拿出酸奶仔细一看发现包装盒上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0月11日,保质期14天。这表明她购买时,酸牛奶已经是“临界食品”,她儿子饮用两天的酸牛奶是超保质期的。为此朱女士前往该超市,要求超市负责人给个说法并,但双方协商没能达成一致
意见。 苍南县消保委钱库消保委分会接到投诉后,经核实认为超市出售“临界食品”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国家工商总局曾对“临界食品”发布过相关指导意见: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10月27日,经该消保委分会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超市以该牌酸牛奶10倍的价格赔偿消费者朱女士,并承当医药费,合计580元。
时间: 2024-11-05 06:2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