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一次性批复核定了浙江、江苏、重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 批复要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电网输配电价执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执行当地省级电网现行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的基本电价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浙江、江苏和重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电量电价(不含线损)分别为:浙江省每千瓦时0.119元,其中,11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098元,22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077元;江苏省每千瓦时0.129元,其中,11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109元,22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089元;重庆市每千瓦时0.113元,其中,11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091元,22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07元。 按照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定输配电价之后,参与试点的省市还需要向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报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和参与直接交易的具体对象,经三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时间: 2024-10-24 11:4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