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召开媒体通气会,针对其中争议最大的第46条,音乐人集体抱团抵制草案,“死磕”音著协,社会舆论亦呈现向音乐人“一边倒”的态势。相较而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组织的回应显得苍白无力。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CEO周亚平:草案第70条必须删除,没的商量,如果不删,我们唱工委所有成员集体从音著协退会!
歌手刘欢:草案让音乐人丧失了对版权的支配权。根据草案规定,三个月后,只要我给了版权管理组织钱,我把你的歌放到公共厕所里播,你管不着。音乐人应该享有创作的动力、资金、空间,我们应该光荣地拥有,而不是被无情地剥夺。如果草案成立,不只是对唱片行业,而是将会对整个的音乐行业造成灭顶之灾!
音乐人高晓松:给大家介绍下这个新法的实质: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这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
作曲家谷建芬:对版权这个事,我的心已经死了,我早已经看透了。在我有生之年,这个问题要解决不太容易。我做人大代表十多年,每次提案都跟版权有关。在一次人大会议上,有个代表指着我骂,“谷建芬你要脸吗,你怎么老要钱,怎么不学雷锋”?人们对版权的认知度太可怕了。不要让年轻音乐人失去希望。
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宋柯:草案最大的三个问题:相关部门对音乐人权益的忽视,草案对管理组织倾斜造成的垄断,草案对互联网侵权的纵容。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此次草案是为加强版权保护,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同时还要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46条不光说限定了三个月,而48条实际上对集体管理组织、对向版权局备案,还有一些时间限制问题,联系起来应该就能理解了。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新法非但没有损害原创作者的利益,反而加重了保护力度。网上这些评论对新法是一种误解。新法并不是新规定,是基于原有规定形同虚设而做出的改进措施。现在大家争论的那三个月期限,原来其实一天都没有,实际上第二天就可以不经原创作者许可翻录。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张今:这一规定初衷是为防止唱片公司的市场垄断,大唱片公司不能要求著作权人签订独家录制协议。对音乐作品的作者来说,就是有义务许可其他音乐制作公司录制音乐。类似的规定最早出现在美国,我国著作权法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兼顾了效率与效益。商报记者 蒋梦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