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2亿一审判死缓

新华社电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陈同海劣迹令人震惊:  与原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  有个“公共情妇”  新华社去年1月25日发布了陈同海被“双规”的消息,称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数额巨大;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生活腐化。随即,媒体就挖掘出了报道中的“情妇”——陈同海和原青岛市委书记、巨贪杜世成的“公共情妇”李薇。  李薇,1963年9月24日生,祖籍云南省昆明市,曾就读于深圳,后辗转入北京。曾与陈同海保持亲密私人关系,后经陈介绍相识杜世成,同杜之间亦建立亲密关系,并由此渗入青岛地产界。从此,陈同海、杜世成与李薇结成了“腐败同盟”。后来有消息显示,陈同海“落马”,与杜世成伏罪后的“检举”不无关系。而杜世成案发后不久,李薇也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李薇在青岛地产界却非常低调,甚至鲜有同行得以窥见其真容。在极封闭的一个小圈子内,人称李薇为“李姐”。与其有过接触的人,对其印象颇好:长脸,大眼睛,中等个头,身材匀称,虽然40多岁年纪却有20多岁女子的“神韵”。难得的是,她平时“谈吐举止有度,话语和缓”;若遇大事决策,亦可“拍案定调,雷厉风行”。在青岛地产界,李薇廉价拿地的能力惊人。甚至奥运帆船赛事基地的商业开发,她也是易如反掌地“拿下”。《财经》杂志调查显示,这个基地三块相关地块的出让信息已经在全国媒体刊登,但拍卖现场却没有公开,部分专程赶来竞拍的外地商家亦被拒之门外,事后成交结果“从未公布”。  直接垫资让情妇揽下“巨无霸”工程  青岛黄岛开发区有个“大炼油”项目,是中国批准的第一座一次建设规模达到1000万吨炼油能力的炼油企业。这个“巨无霸”工程的两位拍板者就是杜世成和陈同海。  当年4月24日,李薇控制的青岛华诚石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诚石化)竞得该地块,成交价2633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为1.18亿元。据悉,同一地段当时的土地市场价每亩超过200万元,相当于2999元/平方米,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  知情者透露,由于李薇控制的华诚石化并无足够的资金实力,包括中国石化在内的数家国企及政府部门,在项目启动之初即向华诚石化预付了巨额工程款。  授意转让股权 情妇倒手赚2亿  在陈同海、杜世成和李薇的利益链中,一家名叫“泰山地产”的房地产公司隐现其间。  泰山地产成立于1992年7月,1993年6月,山东泰山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入泰山地产,持股62%,香港鹏兆持股38%。在2003年12月香港鹏兆解散前,泰山石油共持有泰山地产的75%股权,香港泰青投资有限公司持有25%股权。  在此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泰山石油的国家股划转给中国石化。2004年6月14日,泰山石油突然退出泰山地产,首创投资(青岛)有限公司以12335.99万元的转让价,接手泰山石油所持的全部75%股权。而另一股东香港泰青投资有限公司,则干脆将其所持有的25%股权无偿转让给李薇控制的NC国际有限公司。  仅一个多月后,首创青岛将所持泰山地产75%的股权转让给青岛黄金海岸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黄金海岸),转让价高达32550万元。首创青岛进退之间,净赚2亿余元。工商资料显示,首创青岛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由深圳两家公司投资组建,这两家公司都为李薇所实际控制。  泰山石油一位前高管告诉记者,该公司退出泰山地产,实际来自其母公司中国石化的高层领导授意。2004年3月,陈同海曾专程召集泰山石油高层开会讨论泰山地产的重组问题。  陈同海、杜世成、李薇都已经得到应有的下场,但他们堕落的经过,犯罪的手段,无一不值得我们深思。综合新华社 《财经》等  ■陈同海简历  1948年9月生,山东省惠民人。汉族,大学文化,1963年3月参加工作。1976年9月于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毕业,教授级高级经济师,历任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镇海石油化工总厂党委副书记、书记;宁波市市长;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2003年4月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2007年6月22日被“双规”。  ■法院释疑  受贿额超过王怀忠郑筱萸  为何没有“斩立决”?  据新华社电 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金额达到近2亿人民币,在近年查处的高级别贪官中也属罕见,其金额超过了已被判处死刑的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而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一审判决则是死缓,引发了一些质疑。昨天,新华社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法院有关负责人。  陈同海有自首等四情节  符合“从宽”量刑要求  这位负责人解释,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对其判处死刑。同时,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法院之所以对陈同海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基于陈同海具有以下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主动交代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 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和“两高”的司法解释,陈同海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在有关部门并不掌握其受贿行为的情况下,其如实交代了全部受贿事实,应以自首论;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故在对陈同海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属认罪积极] 陈同海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表明其具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根据两高相关规定,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  [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 陈同海所检举的其他人违法犯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对于该行为,也应作为酌情从宽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陈同海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贪官是否判处死刑  并非“唯数额论”  与陈同海受贿1.9亿余元被判处死缓比,过去法院曾对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比较著名的有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官位相近,数额还要更大,陈同海为何逃过“斩立决”?  法院的解释是,受贿数额是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重要因素。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原则上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中,李嘉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就是因为其具有立功情节而被判处死缓。如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都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且还分别具有拒不认罪、索贿、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对陈同海判处死缓,并不意味对其轻纵,体现了法院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惩处,同样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言论:  对国企腐败不轻饶  近年来国有企业腐败案件频发,陈同海是其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犯罪数额最大的一个。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中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一把手”一人独大现象仍然存在。陈同海案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决心,无论什么人、职务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腐败必严惩。新华社

时间: 2024-10-23 12: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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