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9月3日讯(记者胡续发 通讯员余德厚)省高院近日出台《关于审理网吧侵权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统一了网吧侵权认定标准,并设置了赔偿范围。
《意见》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且公众通过与信息网络相连接的终端设备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意见》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网吧将影视作品等上传至其局域网服务器供用户在终端计算机上点播的,该行为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网吧在经营过程中侵犯权利人享有的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依据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综合考虑权利人的合理维权费用以及侵权性质及程度,判决网吧就每部影片或整部电视剧在2000-5000元范围内进行赔偿。”
记者了解到,这一赔偿数额包含了维权费用,并综合考虑了被侵害的影视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上映档期、投资成本等因素。
时间: 2024-09-20 20: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