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的王女士在临淄某开发公司预定了一套住房,并且交了23万元定金,但是开发商迟迟不开工,急需用房的王女士要求退款未果。向工商部门投诉后,王女士拿回了定金和利息。 8月11日,消费者王女士来到临淄消保委投诉,表示她在2010年12月25日从临淄某开发公司预定了一套住房,并且支付定金23万元,然而,到今年4月份,开发商还未动工,王女士好几次打电话催问,开发商表示,手续不全,所以不能开工。因为王女士急需用房,没办法只能和开发商联系,要求退款及补偿,但好几次联系都没结果。 接到投诉后,临淄消保委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调查处理此事。经调查了解,开发商确实存在延期交付房屋的事实,这明显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照规定,开发商应该退回消费者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利息。 最终经过多次调解,王女士和开发商于8月14日达成协议:开发商退还消费者王女士购房定金,并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了王女士18899元作为补偿。(记者 张汝树 通讯员 呼明锋 王洪欣)
时间: 2024-10-24 06:08:07